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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刑事·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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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