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刑事·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4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