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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刑事·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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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1-02-2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