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民事·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

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 〔1992〕民他字第1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围绕案情分析、法律工具、案件整理与律师评估提供服务。平台帮助用户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先理解争议类型、整理事实和证据、使用法律工具做初步测算,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律秤网提供的是法律信息、工具测算、案情整理和律师评估入口,不替代律师正式法律意见,不直接承诺案件结果,也不自行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