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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网格是指在本市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网格内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开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治理、民生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共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网格划分以乡镇(街道)为一级网格,村(社区)为二级网格,在村(社区)以下合理划分三级网格及网格单元。

第五条 网格员包含总网格长、网格长、专责网格员、兼职网格员。
总网格长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一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指挥、统筹、协调。
网格长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二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办理、处置、落实。
专责网格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三级网格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办理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兼职网格员协助专责网格员开展工作,其选任条件及职责清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县(市、区)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统一安排担任网格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负有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将本部门基层工作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全面对接、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引导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集体经济收益用于补助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格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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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7-3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