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晋中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餐饮服务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餐馆、烘焙店、饮品店、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等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和消费设施的经营主体,以及集中用餐单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备餐、传菜、预包装食品拆封和装盘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以及进入专间和专用操作区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清洁的口罩,并督促其规范佩戴。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佩戴清洁的口罩,并遮住口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本规定,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清洁的口罩或者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8-07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