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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挖掘和利用北庭故城遗址历史事实、文化遗存,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北庭故城遗址是指位于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唐至元代时期(7世纪中至15世纪初)城池遗址。四至范围由依法批准的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挖掘价值、合理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原则,确保遗址本体安全,维护遗址历史环境风貌,发挥遗址文化传承作用。

第四条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北庭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具体工作由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履行日常监测、巡查和定期维护;配合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等职责。

第六条 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公安、文化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执行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八条 北庭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相关附属设施应当与北庭故城遗址整体风貌保持一致。

第九条 在北庭故城遗址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北庭故城遗址禁止拍摄的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不得在禁止拍摄的区域进行拍照、拍摄短视频或者直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北庭故城遗址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经营项目目录,引导北庭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各类业态合理布局;对鼓励类经营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协会制定民宿客栈、旅拍(美拍)、饭店餐厅、文化演艺、文创旅游纪念品商店等的服务公约,建立评价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鼓励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促进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打造北庭历史文化旅游线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北庭故城遗址发展特色旅游。

第十五条 鼓励设立与北庭故城遗址相关的主题博物馆、展示馆、传习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美食、音乐、艺术、舞蹈、民俗表演等文化节庆活动,推进北庭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活化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有利于北庭故城遗址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设计具有北庭文化特色的标识,开发具有北庭文化特征的艺术品、纪念品、文创产品,拍摄具有北庭文化视觉形象的影视作品,打造北庭文化品牌。

第十七条 鼓励运用数字扫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北庭故城遗址进行数据采集、复原展示、创新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利用北庭故城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北庭故城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北庭故城遗址相关研究阐释,挖掘北庭故城遗址的内涵和价值,弘扬文化遗产的时代价值。

第二十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庭故城遗址考古研究、文物修复、展览策划、文旅创意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吉木萨尔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北庭故城遗址历史文化价值的诠释、展示和传播工作,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公益性组织参与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的政策宣传、文化讲解、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庭故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破坏北庭故城遗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负有北庭故城遗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2日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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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4-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