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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的决定_

诉讼程序·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其

审议程序的决定

(1987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参照以往实践经验,对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其审议程序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二、议案应以大会通过立法或实质性决定,加强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写成明确具体的文件,在大会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三、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遵循以下原则:

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定的,建议列入大会议程;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按职权范围,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修订,然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建议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不能按前三款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经提案人要求或同意,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对议案的审议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主席团决定。

四、议案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议案的审议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提请主席团批准,并通知大会代表。

六、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可以在会议期间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直接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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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