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