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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_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面积为
1
3.5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阿拉尔市区西北约8公里处西一干渠;南至阿塔公路;西至原九团新灌区;北至塔北二干排渠。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聚集、内引外联、产城融合的原则,有效利用区位优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实力,重点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各类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财政事务、国有资产管理、投资、融资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八)协调配合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行使开发区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受委托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管委会对开发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依法监督,受委托行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转让的受理、报批,办理相关权证。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纳入阿拉尔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条件成熟可以设立国库。
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等扶持鼓励。

第十一条 管委会实行政务公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所属的职能部门受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技术先进的新兴企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六条 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对进入开发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进入。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开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会计账簿,按规定向管委会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履行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机制,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技创新、申请专利及实施专利。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奖励机制,对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及阿拉尔市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创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及阿拉尔市对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从业人员在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阿拉尔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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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