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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议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兵团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理的地方事务;
(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六)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实际,分析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

第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可以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会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先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议案后三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研究处理代表议案时,可以采取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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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11-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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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