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