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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怀化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若干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光荣历史,彰显革命精神、继承传播革命文化的具有重要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史迹、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建筑等物质遗存。主要包括:
(一)与通道转兵、芷江受降、湘西剿匪等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相关的物质遗存;
(二)与向警予、粟裕、滕代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相关的物质遗存;
(三)与袁隆平等科学家相关的物质遗存;
(四)与其他革命工作者、革命事件、革命活动等相关的物质遗存。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保护利用相关制度机制,协调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和准确提炼革命文物蕴含的价值和内涵,加强全社会革命文物教育,以物证史,讴歌革命人物,讲好革命故事,弘扬革命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部门和单位到革命旧址、遗址、纪念场馆等场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博物馆、纪念场馆等单位建立革命文物资源协作共享机制,在陈列展览、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与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城乡社区共建富有特色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联络制度,对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存在损毁危险,所有人、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促进革命文物保护。
村民唯一住宅系革命文物,因人口增加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可通过置换、收购、另行安排宅基地等方式,促进革命文物保护。
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定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保护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产权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理责任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定级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开展定期巡查。发现保存状况较差、出现险情的,应及时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文物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等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开展专项调查,确定革命文物安全风险等级,建立革命文物安全风险档案;牵头对革命文物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鼓励革命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创新传播方式,利用移动客户端、网上纪念馆等传播形式,加强革命文物数字化展示利用。推动线上与线下展览相结合,融合多种媒体资源,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增强陈列展览的互动性和体验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联合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用大数据、遥感等新技术,加强气象灾害、火灾、病虫害、地质灾害以及人为破坏等动态监测,提升革命文物安全监管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行政区域革命文物资源,加强革命文物与其他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有效整合,开发旅游新产品、丰富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新品牌。
支持围绕革命人物、革命历史事件、纪念场馆等,打造旅游经典景区;开发长征精神、抗战精神、科学家精神等革命文物为主题的旅游精品线路。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乡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沿线文化、农业、林业等产业相融合,推动革命文物系统保护和活化利用,助力文旅产业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业队伍建设,培养科学研究、修复修缮、宣传讲解等专业人才,完善人才选用、激励、评价等机制,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以入股、租赁、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的活化利用。
支持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设立志愿者服务岗位,吸引具有文物保护科技研发能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营销能力以及具有传统技艺的民间匠人等人员从事文物价值发掘、文物活化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公众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开展监督,对歪曲、丑化或者侵占、破坏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违反本规定,造成革命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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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9-0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