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15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