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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参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三条 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林草、市场监督、科技、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人参产业发展。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制定全州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州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州人参种植区域与规模、产业结构与布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等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措施,科学调整优化人参种植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建设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推进林下参和非林地种植人参规范化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人参资源状况划定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依托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扶持培育大型人参企业和人参产业集群,规划建设人参产品研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人参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人参专业市场和人参贸易集散中心。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医疗健康、美容养生、观光旅游和长白山文化等相结合的人参产品销售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人参种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应当符合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规定的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建立人参标准化生产制度。不得种植农残、重金属等各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和省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

第十三条 人参种植应当遵守人参标准化种植技术相关标准,建立人参种植档案。

第十四条 利用非林地种植人参应当按照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规划种植规模,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科研单位建立人参良种繁育、选育基地,培育高产、适应性强的优良品种。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人参作为原料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于产品加工的人参,应当符合下列人参生长年限的要求:
(一)加工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四年及四年以上;
(二)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五年及五年以上;
(三)用于其他产品加工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符合其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食品原料的人参应当为人工种植五年及五年以下,五加科人参属的根及根茎。

第十八条 从事人参加工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参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保证质量安全。人参加工应当实行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重点推进人参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化体系,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向人参产业园区集聚,加快培育和发展高科技企业,完善产业配套,加大对人参深加工技术、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提高人参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 人参加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人参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保障人参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种植技术研究与推广、品种选育、新产品开发、工艺升级、设备制造研发、品牌建设、质量安全监测、市场体系建设和文化宣传,并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人参加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国内外大专院校搭建技术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对人参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人参产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对保险进行配套,推进人参政策保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参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格局、区位特点建设人参物流中心,搭建人参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发展人参电子商务,形成辐射国内外的营销网络。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获得人参地理标志的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及在人参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人参产业协会打造和宣传延边人参区域公用品牌;鼓励生产符合延边人参区域品牌条件的人参及其产品,申请、使用地理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人参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推广专业机构力量。建立人参产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从事人参种植、加工、营销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其对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挖掘、收集、整理并利用新媒体宣传人参文化。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人参产业发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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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9-0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