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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山保护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塔山保护,规范宝塔山管理和利用行为,守护好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宝塔安全和宝塔山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宝塔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宝塔山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宝塔山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宝塔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财政、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视、林业、水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宝塔山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延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延安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宝塔山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宝塔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宝塔山文物修缮、保养及山体保护等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宝塔山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及时查处破坏宝塔山文物和山体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宝塔山文物和山体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宝塔山文物和山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宝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宝塔保护区域包括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宝塔;一般保护区:以塔为中心,四周外延五百米。环境风貌控制区:一般保护区外延一千五百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经依法划定的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宝塔山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文物管理专门机构、宝塔山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宝塔山文物日常保护管理;文物管理专门机构与宝塔山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宝塔山文物保护和管理责任。宝塔山使用权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人职责的,经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变更宝塔山使用权人。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依法做好宝塔山文物的日常养护、修缮等工作,并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宝塔修缮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修缮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及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宝塔的修缮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宝塔山纪念林危及宝塔安全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报批后进行移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拓片、修饰和迁移宝塔山摩崖石刻。确需修饰、迁移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规模、造型、色调、高度,以及雕塑造型、标志标牌等设施,应当与宝塔山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建设工程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宝塔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及建筑物、构筑物风貌的监督管理。
宝塔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威胁宝塔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依法予以改造、拆除。

第十五条 宝塔山景观亮化工程不得影响宝塔安全、破坏宝塔山的历史风貌。照明设施应当安全、环保,并与宝塔山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各类应急预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宝塔山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宝塔保护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二)转让、抵押宝塔山文物,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三)擅自改变保护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用途;
(四)保护区内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五)未经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主管部门批准,在宝塔山禁飞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拍摄活动;
(六)在宝塔山从事种植、放牧等破坏植被的活动;
(七)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保护区;
(八)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宝塔山的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依法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宝塔承载量,科学合理确定参观人数,确保宝塔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利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以宝塔山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主题的文艺创作、宣传教育、创意产品开发、对外交流以及文物史料的搜集、整理、出版、陈列等工作,提升宝塔山作为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利用宝塔开展宣传、教育、纪念或者文化等活动,应当庄重严肃;瞻仰、参观、游览、直播等活动应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庸俗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宝塔及所承载的革命历史文化。

第二十一条 宝塔山生态风貌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宝塔山生态风貌治理过程中,应当保留并修复保护区、环境风貌控制区内有价值的人文景观,让原有记忆贯穿于整个设计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宝塔山保护利用规划,结合宝塔山地质环境状况,确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禁止实施与山体保护无关的活动;确属国防军事设施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必要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宝塔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宝塔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宝塔山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市人民政府、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宝塔山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研判,划定重点防治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原因引发宝塔山山体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改善宝塔山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因人为活动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人为活动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治理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处置后,有权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部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和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宝塔山山体生态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增强宝塔山山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宝塔山禁飞区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宝塔所承载的革命历史文化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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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12-04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