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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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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的实施,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第四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林长体系,综合考虑行政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划定林长责任区域。
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林长、副林长,镇级、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副林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绿化、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林长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协调提供经费、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

第六条 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
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实行分区(片)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市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第八条 县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推动国土绿化、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等工作;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七)推动深化林业改革,引导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镇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二)督促、协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促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工作任务;
(四)推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湿地等保护工作;
(五)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六)组织建设基层护林队伍,加强林业资源源头网格化管理;
(七)督促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发展林业生产;
(八)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具体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三)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四)协助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林长制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林长会议、信息公开、林长巡查、部门协作、工作督查等各项制度,推动林长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
林长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示林长姓名、主要职责、任务目标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工作,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状况,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林业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林长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林长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智慧林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动资源管护、科学决策、责任考核等工作智慧化、信息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推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完善林业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支持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领域科学研究,推动开展林业关键技术攻关,督促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基层林长制工作能力建设,建立护林组织,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改善基层管护设备,完善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网络、防灭火等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林业治理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基层监管员和护林员,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落实林业资源源头治理和网格化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强化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十九条 各级林长应当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推动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林长制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林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林长制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具体办法和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跟踪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镇级、村级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职责权限办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长、林长制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遭到破坏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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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9-2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