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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互利合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方面开展的气象观测、预报、预警、服务和科技创新等活动及相关促进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气象发展的相关规划,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业务深度融合,拓展合作发展空间。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合作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完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落实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业务合作。

第五条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联合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提高公众的气象科学素养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建气象探测设施,建立和完善气象观测站网,参与建设地球系统立体综合观测系统,加强协同观测。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开展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提高天气预报预警水平。

第八条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共享预报预警信息,加强预报预警信息的社会传播,便利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支持在口岸、跨境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播报或者显示粤港澳相关地区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等信息。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海上生产作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技术交流合作,探索为跨区域低空飞行和海洋牧场、海上风电等的发展提供气象服务。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跨区域大型赛事、节庆等重大活动的需要,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加强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交流合作,开展气候变化影响的监测与评估,共同编制、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气候监测公报,提升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本省气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气象部门网间互联宽带扩容,保障气象数据安全传输和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气象领域的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

第十四条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大对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以及参与国际气象交流合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支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气象工作机制,探索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气象预报预警中心,推动构建与琴澳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气象服务体系,完善协同机制,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支持南沙建设气象导航中心,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海洋气象观测能力建设,提升远洋气象导航服务能力,为海上运输重要航路和重要支点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推进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数值预报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加强数值预报、气象灾害早期预警等领域合作,提升区域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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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10-1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