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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执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给予时间保障和其他支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定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山东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七)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要求着装,佩戴出席证,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全程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提出的议案建议、发表的审议意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两个联系”有关要求,注重发挥代表联络站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充分听取和反映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责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请假、请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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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5-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