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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砀山酥梨产业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推动砀山酥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砀山酥梨的种植管理、流通与加工、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与保护、产业促进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砀山酥梨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标准引领、质量优先,品牌赋能、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砀山酥梨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气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砀山酥梨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砀山县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砀山酥梨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砀山酥梨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砀山酥梨产业发展所涉及的交通、水利、物流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砀山酥梨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加工基地布局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相衔接。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砀山酥梨产业发展的投入,支持砀山酥梨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科技研发、品牌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砀山酥梨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砀山酥梨种植、分等分级、贮存、包装、运输、加工等全产业链生产规程。
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编制、发放简明易懂的生产模式图、操作明白纸等方式,推动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采用砀山酥梨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砀山酥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培育砀山酥梨优良品种,建立砀山酥梨种质资源圃。

第八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砀山酥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产业运营新模式的研发和砀山酥梨品质提升关键技术攻关。
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砀山酥梨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参与砀山酥梨试验研究和示范推广,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运用。

第九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砀山酥梨核心产区,组织建设砀山酥梨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扩大优质砀山酥梨种植规模。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参与砀山酥梨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条 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通过租赁、转包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适度规模化种植砀山酥梨。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通过“公司+基地+种植户”、订单农业等方式提升砀山酥梨标准化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砀山酥梨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砀山酥梨质量安全。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者采用减肥减药、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

第十二条 砀山酥梨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砀山酥梨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砀山酥梨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鼓励和支持其他砀山酥梨生产者建立砀山酥梨生产记录。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电子化生产记录。

第十三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砀山酥梨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及时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统防统治工作。
市、砀山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砀山酥梨生产者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推进砀山酥梨分等分级、包装销售,推行优质优价。

第十五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通过下列途径,增加砀山酥梨附加值:
(一)研发砀山酥梨冷藏保鲜技术;
(二)开发砀山酥梨糖、酥梨膏、酥梨果脯、酥梨酒,以及药食同源等精深加工产品;
(三)开展砀山酥梨果渣、果核等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研究;
(四)根据食品消费新场景、新热点开发其他新产品。

第十六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砀山酥梨电商和冷链物流产业发展,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开展直播带货等方式,拓宽砀山酥梨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砀山酥梨电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促进行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砀山酥梨赋码溯源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砀山酥梨赋码管理全覆盖。
鼓励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将所涉及的砀山酥梨种植、加工、销售等信息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砀山酥梨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砀山酥梨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砀山酥梨品牌培育、保护、运用和推广机制。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经包装销售的砀山酥梨,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产品质量等级以及执行标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内容。

第十九条 砀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砀山酥梨产业文旅融合发展:
(一)挖掘整理砀山酥梨产业文化、共生文化、民俗文化,支持砀山酥梨文艺作品创作,发展砀山酥梨文化创意产业;
(二)举办砀山梨花节、采梨节,丰富梨园景观,创新场景消费;
(三)依托黄河故道、梨树王景区等,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四)围绕砀山酥梨开展科教研学、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砀山酥梨生产经营主体。
鼓励和支持砀山酥梨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种植户等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砀山酥梨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砀山酥梨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发展。
砀山酥梨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动砀山酥梨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生产规程的运用,引导会员申请使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砀山酥梨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砀山酥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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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12-08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