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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海泉域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海泉域水资源,包括小南海水库和彰武水库水体、南海泉涌水以及水库汇水区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联合协调机制,将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海泉域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海泉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南海泉域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五)林业部门负责南海泉域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村庄延伸,提升以城带乡能力。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协调政府和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南海泉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巡查管理范围内污染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组织开展南海泉域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五)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法治观念和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南海泉域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龙安区人民政府编制南海泉域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南海泉域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彰武水库水位线127米、小南海水库水位线160米以下水域;南海泉主泉区河道设计洪水位线以下以及泉水出露区。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彰武水库水位线
1
3
2.12米、小南海水库水位线
1
7
9.88米以下水域和陆域;南海泉一级保护区外至河道沿岸及泉水出露区外延20米以内区域。
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彰武水库汇水区。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具体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管理维护,由龙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彰武水库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小南海水库、南海泉、彰武水库的水流水质应当满足相应水体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二)建设污染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三)建设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四)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修建围堤,筑土拦坝;
(二)新修建墓地;
(三)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四)水生生物放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南海泉域水资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展规划且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网、网箱和库汊拦坝养殖;
(三)不符合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展规划且与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保护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采取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造湿地等措施,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良好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区的巡查,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依法公开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林州市、龙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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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7-0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