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后各次会议不宜参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依照《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四条 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时,联合提名的代表应当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起止时间,从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时间开始计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不少于四个小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不少于两个小时。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要求撤回提名的,应当填写《代表撤回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被提名者不愿接受提名,而提名者又不同意撤回提名的,仍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意愿。

第五条 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时,不能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只要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预选可以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或者以代表团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选票并进行计票。预选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或者代表团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应当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第七条 被同时提名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按本人的意见,确定其为某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第八条 换届选举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挂职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挂职干部不占当地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职数,只要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即可当选。

第九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辞职,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应当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方可离职;辞职未被接受的,提出辞职的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决定任职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半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的职务未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对在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罢免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7-1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