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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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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筷使用,提升餐桌文明素养,弘扬健康生活风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点的公用筷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

第三条 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场所,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宾馆等固定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

第四条 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
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用筷子应当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和区(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筷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相关行业公约,宣传、普及公筷使用知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公筷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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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8-1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