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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培养文明生活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用于分取菜点的筷子勺子及其它具备公用功能的分餐工具。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合餐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公筷公勺使用指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民族宗教、民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引导。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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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9-2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