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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具体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加强工作领导和监督,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人大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服务和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
(四)服务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为区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履职的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协助做好以下监督、选举和其他工作:
(一)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
(二)组织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
(三)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区人大代表在本街道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承担区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做好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运行服务,发挥好平台的功能作用;
(八)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不是区人大代表的,应当依法推荐为区人大代表的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设委员三至五人,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担任。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人大街道工委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设立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承担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工作调研、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召开工委会议。工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工委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召开工委会议或者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辖区群众代表列席或者参加。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要求,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群众做好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普法宣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工作实际,支持人大代表参加基层协商,发挥人大代表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推动人大代表参加街道民心工程的会商工作,在民心工程项目征集、确定、实施情况监督、实施效果评估中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联系选民和群众时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加强协调督促。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由人大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有关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工作,应当根据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情况和工作结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安排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建设,指导人大街道工委以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平台为依托,组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依法开展履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安排,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经费保障,按代表人数和标准划拨到街道。

第二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干部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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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7-27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