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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行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适用本办法。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参与,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渠道,做好向代表通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结合会议议程,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议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及时送列席会议的代表。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当适当安排列席代表发言的时间,分组审议时应当鼓励列席代表发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采纳吸收和沟通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审议修改等工作应当邀请代表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制度,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拟订监督工作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征求代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听取代表对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代表解决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同代表的日常联系,组织做好代表对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吸收和反馈工作,增强代表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通过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三至六名基层代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同代表面对面交流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列席,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有关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协助代表建立代表小组,做好同代表小组的联系工作,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推动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工作平台的建设,加强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的建设,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刊物、资料及时送代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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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7-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