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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民事·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9-13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