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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以下简称合作创新区)开发建设,发挥合作创新区示范和带动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创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服务等活动。
合作创新区的范围包括瓦房店市永宁镇和土城乡所辖全域、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批复港界范围、沿岸部分海域以及未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的区域。

第三条 合作创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规划引领、改革创新、港产城融合原则;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运用国际视野,突出区域特色,对标国际国内自由贸易港建设成功经验,建设国家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资国企综合改革特别示范区,打造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东北亚对外开放新前沿。

第四条 合作创新区采取政企合作、管委会+公司的综合开发建设和运营模式,开发期限、具体运营模式以及收益分配由合作创新区相关合作方协商议定。

第五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机制,研究合作创新区开发建设中的发展规划、重要项目、重点工程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合作创新区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设立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依据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合作创新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管委会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与合作创新区相关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根据权责清单负责由其管理的合作创新区经济和社会事务。权责清单依据合作创新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统筹合作创新区的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入优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合作创新区港口、产业、城市一体化发展。

第八条 鼓励、支持合作创新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管委会内部机构和岗位。
管委会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

第九条 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并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第十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合作创新区发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转贷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

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区相关合作方依法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根据管委会的委托,负责合作创新区的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构建本市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以船舶与深海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农产品食品精深加工制造、物流与供应链综合服务、数据与信息服务、生命健康等为主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管委会应当制定合作创新区发展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具体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加强绿色技术供给,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第十四条 合作创新区的土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第十五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推进现代教育体系建设,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机制和模式,发展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和劳动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一体化、均等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在合作创新区设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建设专业技术平台,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技术资源支持、信息资源整合以及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为合作创新区所需人才在户口迁入、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合作创新区应当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机制,支持引进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九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发展管理体制,在安全运行、灾害预防、综合应急等方面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安全发展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管委会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管委会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动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调整、用水量等指标方面,应当保障合作创新区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具体立项,负责投资建设跨合作创新区或者区外延伸至合作创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加强同瓦房店市及相关地区的交流合作,发挥人才、技术、市场和管理体制方面的优势,促进区域间人员、物资、资金和信息的高效集聚和合理流动,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建立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合作创新区应当加强区内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创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市人民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委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合作创新区分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创新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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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5-3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