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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弘扬文明新风,推进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维护公序良俗、摒除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引领社会风尚的活动。

第三条 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建立健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保障、监督、评价、激励等机制,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移风易俗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普及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引导各民族群众尊重彼此风俗习惯,在婚丧嫁娶、节日民俗等活动中加强交流,共同培育文明新风。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移风易俗促进具体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完善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章程,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议事协商、婚丧嫁娶服务和邻里互助、道德评议等活动。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并加强对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促进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移风易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移风易俗促进的公益宣传,弘扬美德善行,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12月为固原市移风易俗促进活动宣传月。

第九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应当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倡导结婚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低额彩礼。约定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利用宗族势力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骗婚、买卖婚姻。

第十条 操办婚礼应当秉持婚事新办、嫁娶从简的理念,鼓励举办文明节俭的家庭婚礼、集体婚礼、公益婚礼等。抵制低俗婚闹、低俗婚庆表演以及以拦路“讨喜”、“改口费”、“离娘钱”、“下车礼”等名义索要高额财物。

第十一条 办理丧事应当坚持丧事简办、文明治丧。倡导厚养薄葬,提倡在公墓集中安葬、节地生态安葬,采取网上祭奠、鲜花祭扫等绿色祭祀方式。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丧葬行为:
(一)占用公共道路、场所、设施搭设灵堂等妨碍公共秩序和安全;
(二)正常休息时间播放哀乐、鸣放鞭炮等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三)散埋乱葬、骨灰盒装棺材埋葬;
(四)修建豪华墓、活人墓、骨灰房、家族墓、宗族墓等;
(五)在陵园、公墓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墓地祭扫活动中焚香烧纸引火、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提倡满月、庆生、祝寿、乔迁、升学等喜事以家宴庆贺为主俭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
信教公民、宗教团体等应当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宗教活动。
禁止利用宗教活动非法敛财,强迫、摊派或者欺诈、诱骗信教公民捐款捐物。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弘扬孝亲敬老、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爱清洁、讲文明,维护环境卫生。
邻里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谦互让、团结和睦,关爱困难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秉承积极健康向上的理念,遵守下列规定:
(一)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
(二)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
(三)保护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民俗文化,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活动;
(四)不贩毒吸毒,不参与赌博、不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参与色情以及其他低俗活动,不侵犯他人隐私和自由。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场所、养老机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婚姻介绍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推进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结婚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低额彩礼的家庭和其他移风易俗模范户,在评先选优、惠农支持、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方面制定、落实优惠政策,正向激励、引导群众参与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打击报复监督人和举报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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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8-1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