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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本届内可以不再重新选举。主席团成员变动的,可以依法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四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进行选举;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组织宪法宣誓。

第六条 主席团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活动。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代表提出的意见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四)围绕民生实事办理等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五)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本级预算安排、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初步审查;
(六)在安排代表视察时,按照代表要求,安排代表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七)根据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八)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九)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三)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人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依法及时进行补选。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召集、主持。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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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6-0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