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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学习活动,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四川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七)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民主和法治。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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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07-2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