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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活动、保障和管理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大代表联络站,是指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建立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平台,是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宣传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营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
人大代表联络站选址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代表分布、方便人民群众等因素,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场所。
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名称、标识标牌的设置规范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制定。

第七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配置标识标牌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设立人大代表信箱。

第八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由站长、联络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工作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人大代表联络站站长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担任,联络员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人员担任。
人大代表联络站可以聘请熟悉经济、法律等事务的专业人员,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编入本站的人大代表基本信息;
(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工作职责;
(三)主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反馈等流程;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组织人大代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组织人大代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接待人民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活动;
(六)组织县、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组织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八)为人大代表学习交流、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九)其他需要开展的代表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履职的原则,将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全部编入人大代表联络站。各级代表的进站情况应当逐级上报备案。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人大代表由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数字化建设,实现人大数据库的数据归集和共享,构建全天候联系人民群众和意见处理网上流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推动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便捷化、规范化、智能化。

第十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每月组织人大代表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站开展活动;市人大代表每年进站活动不少于二次;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每年进站活动不少于三次。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实施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融合建设,实行一个场所两块牌子、两种职能,实现场地、人员、功能融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遵循择优培育、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推动人大代表联络站创建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做好人大代表日常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组织人大代表进网格,参与基层治理,密切同网格内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依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

第十七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人大代表进站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归纳、整理人大代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做好社情民意综合分析以及意见建议的交办、督办、反馈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热点、社会难点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执法检查、普法宣传等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协商沟通,常态化安排工作人员进站听取意见建议,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专业服务,反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下列工作事项可以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一)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开展立法后评估等立法工作;
(二)编制监督计划、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三)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规划、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其他需要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收集到的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能够解答回复的,应当及时予以解答回复。
(二)属于乡镇(街道)工作职责范围的意见建议,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交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群众反馈。
(三)属于上级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转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群众反馈。
(四)人民群众反映较为普遍,涉及问题复杂的,可以通过当地人大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依法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属于个人涉法涉诉问题的,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做好人大代表进站履职登记工作,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和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组织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运行情况的检查指导,进行考核评估和褒扬。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产业领域等建立的人大代表联络站的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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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4-17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