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和市标、市树、市花等标志;
(七)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
(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措施;
(二)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教育、卫生、扶贫、救灾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七)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以及对环境和资源有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十三)市辖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的情况;
(十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城市交通、文化体育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十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情况;
(二)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序,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4-1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