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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婚丧事宜移风易俗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推进婚丧事宜移风易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研究解决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并指导所辖村(社区)移风易俗工作。
村(社区)应当依法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运用“积分制管理”等模式,弘扬文明新风,开展邻里互助,对不良习俗进行监督劝诫,宣传引导村(居)民崇德向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区县宣传、社会工作、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婚丧事宜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婚丧事宜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舆论监督等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在婚丧事宜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并遵守公职人员相关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领取结婚证的公民现场进行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婚事新办,抵制高价彩礼、奢华婚礼。
倡导不要彩礼、不要嫁妆和自创家业的新型婚恋观,倡导婚前健康检查,倡导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等新形式,婚仪从简、婚宴从俭,订婚不操办。
反对宣扬低俗婚恋观,反对大操大办、攀比礼金,反对恶俗婚闹。

第九条 推行丧事简办,反对丧期冗长、封建迷信等丧事行为。
倡导节地生态集中安葬,禁止散埋乱葬,禁止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尊重各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殡葬服务机构、殡仪服务人员应当宣传绿色、节约、文明殡葬理念,倡导、推广新型环保丧葬用品。

第十一条 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允许实施祭扫活动区域,引导群众在传统祭日规范开展祭扫活动。
提倡献花、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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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12-04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