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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明祭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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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倡导和鼓励文明祭祀、绿色祭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关于祭祀用品制造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本条例关于祭祀用品管理和祭祀活动管理的其他规定适用本市建成区。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处理本辖区内文明祭祀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反映祭祀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祭祀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重要祭祀节点期间或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活动,依法查处祭祀用品市场及祭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祭祀管理工作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组织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破除祭祀陋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封建迷信祭祀陋俗,宣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

第六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祭祀行为:
通过设定的公共文明祭祀场所以及公墓、殡葬服务机构设置的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和祭祀网络平台等开展祭祀;
租赁花圈、花篮等可重复使用、可降解的祭祀用品开展祭祀;
通过鲜花、音乐、植树缅怀、书信追思、黄丝带、清扫墓碑等形式开展祭祀;
(四)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的文明祭祀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点设定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设施和途径。

第七条 本市禁止下列有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妨害他人和公共秩序、宣扬封建迷信的祭祀及其他相关行为:
(一)制造、销售、运输、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
(三)抛撒纸钱、压桥头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投诉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制造设备和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占道销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搭设灵棚或者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抛撒纸钱或者压桥头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驾乘机动车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祭祀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机关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于祭祀活动的冥纸、冥币、纸钱、纸人、纸牛、纸马,以及仿制的金银锭、各类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证件等物品。

第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的各县(市)文明祭祀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实际作出决定,确定其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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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12-1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