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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经理人的培育发展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体系,建立投入保障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要求,分层分类培育技术经理人,提升技术经理人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鼓励争创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应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建设培养实践基地,依托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搭建实训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经理人学历教育,建立联合培育、定向培育机制。
鼓励建立多层次培育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开设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运营、商业谈判等课程培训,优化对技术经理人的长期教育。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
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遴选精通技术、产业、金融、市场、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师资库。

第九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引进高层次技术经理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为导向加强技术经理人管理。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制定入库标准,根据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从业经历、服务业绩等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评价机制,组织和引导有关单位逐步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成果转化价值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引导技术经理人适应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成立技术经理人行业协会,建立技术经理人服务和交流平台,推动形成省市协同的协作网络,开展项目对接、专业培训、跨行业交流、拓宽融资渠道等成果转化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自治。
支持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为技术经理人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技术经理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科技型企业等对接联络机制,建立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构建开放、共享、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医疗机构等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

第十五条 政府财政投入的科技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项目全程管理机制,支持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项目选题研究、应用转化等关键环节。
鼓励技术经理人参与科研团队研发活动,对科技成果技术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研判分析,对转化落地、商业模式等进行技术验证和要素匹配。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对接机制,发布场景清单,组织技术经理人开展场景供需对接。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开展成果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要素匹配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技术经理人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合作,拓宽基金、贷款、担保等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技术经理人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等,打造项目对接、专业培训、信息共享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推动建立跨区域技术经理人联合培育和互认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激励机制,对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经理人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按照规定给予激励。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效应。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经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
探索通过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方式合法取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政策保障范围,按照规定在住房、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依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和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做好有关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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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6-01-0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