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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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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富工坊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集体增富,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共富工坊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共富工坊,是指综合集成各方政策、资源、力量,依法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阵地、闲置房屋土地等,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将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环节、各类新产业新业态布局到农村,带动当地富余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的就业创业平台。

第三条 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乡互补、共建共享、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共富工坊可持续发展。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共富工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工商联、供销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共富工坊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富工坊建设,引导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到共富工坊就业创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共富工坊的建设和发展:
(一)依法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或者房屋,引导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集中从事手工作业的来料加工式共富工坊;
(二)辖区内企业设置专门车间、岗位等,定向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就业,建立较为稳定用工关系的定向招工式共富工坊;
(三)各类电商企业、直播平台与村级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合作,推动农民通过网络主播带货、开设网店等方式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四)在拥有特色资源的村庄发展文化创意、乡村旅游、民宿经营、农事体验、民俗传播、非遗传承、乡村研学等业态的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
(五)引导企业等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合作,组织农民从事特色农渔产业种养殖,进行统一加工、包装、销售,打造农渔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品牌带动式共富工坊;
(六)依托农业科研院所、高职院校或者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产技能,增强农民致富创富能力的产业赋能式共富工坊;
(七)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共富工坊。

第六条 共富工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坊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共富工坊名单。
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共富工坊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省有关规定,定期对共富工坊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共富工坊认定,或者取得共富工坊认定后出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或者具体认定条件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取消认定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户外休闲、家居用品、塑料制品、照明制品、工艺品、车饰品、服饰、鞋业、食品、眼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链,引导相关生产加工环节在农村布局。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依托共富工坊向加工制造业延伸,有效发挥农产品原材料优势,提高农渔产品附加值。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企业与共富工坊建立结对合作机制,加强供应链上下游协作,保持订单稳定供给,有效对接用工需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山海协作工程,鼓励、支持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等市场主体,以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结对地区共富工坊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山林、田地、水源、特色文化等资源禀赋,依法利用闲置房屋、车间厂房、景点景区、乡村民宿、非遗工作室等场所,建设共富工坊。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共富工坊扶持激励办法,对认定为共富工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共富工坊奖补资金,对场地建设、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吸纳就业、人员培训、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等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共富工坊建设和运行的金融产品,为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提供融资辅导、优惠贷款、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性融资担保等优质便利的融资服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共富工坊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共富工坊就业人员意外伤害险予以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乡贤回归、青年返乡和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完善农创客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利用技术、资金、资源等优势参与共富工坊建设。
市、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发挥高校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党建联建帮扶组织等资源优势,推动涉农专家、科技特派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人才对共富工坊建设、运行的业务指导。
鼓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才,通过志愿活动等方式,为共富工坊建设、运行提供公益服务和专业指导。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妇联、工商联、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托开放学院、社区学校、乡村振兴学院、技能培训学校、掌上学堂等平台,开展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和农民就业技能培训。
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就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市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围绕政策支持、订单安排、用工需求、生产运营等内容,推进共富工坊数字化应用建设,推动村企资源精准匹配,提升共富工坊运行效能。

第十九条 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消防等各项风险防控要求。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依托现有的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共富工坊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优势,提供项目对接、产品展销、就业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共富工坊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共富工坊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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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3-12-04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