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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使用便利化水平,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就业创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开展直接采认对应大陆职业技能等级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经比对对应职业技能等级或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扩大直接采认范围,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市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提出本行业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调整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湾同胞、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 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根据台湾同胞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比对,可以纳入采认目录。

第五条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并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有对应等级的,还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采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出现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对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信息,并由出具采认证书的部门撤销采认。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站式”办理等多种形式,方便台湾同胞办理职业资格采认。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两岸职业标准共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两岸职业资格政策法规、标准设置研究和比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采认目录内项目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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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10-2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