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

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为了适应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新形势、新发展,妥善解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收回投放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的规定,暂停时间为三年。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的实践经验,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应当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进行调整的,修改完善《条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5-08-2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