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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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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宾阳炮龙文化,是指与宾阳炮龙相关,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宾阳炮龙节、游彩架民俗、宾阳八音传统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本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农历正月十一游彩架、灯酒会、舞炮龙习俗;
(二)扎龙、舞龙等传统技艺;
(三)彩架、莲花灯等制品制作技艺;
(四)宾阳八音等传统音乐;
(五)器具、设施等实物和场所;
(六)其他与宾阳炮龙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
法律、法规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对象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保护工作。
宾阳县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
宾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宾阳炮龙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和桥梁作用,加强行业服务、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促进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第八条 宾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经宾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含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利用发展等内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宾阳炮龙文化项目清单,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制定保护措施,实行分类别、分层次保护;对清单内的其他宾阳炮龙文化项目予以扶持培养,并推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传习、体验、交流等活动,建立传习场所,成立工作室,参与教学、科研。
鼓励和支持宾阳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宾州古城等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适宜场所设置工作室、传习场所,常态化开展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
宾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活动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特色文化街区、景观小品等的规划建设中体现宾阳炮龙文化要素,并将具有宾阳炮龙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

第十三条 市、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宾阳炮龙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将宾阳炮龙文化旅游资源纳入本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推进宾阳炮龙文化有机融入景区、景点、公园等场所。
鼓励和支持利用宾阳炮龙老庙以及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传习、体验场所,培育旅游体验基地,开发互动式、体验式综合性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具有炮龙文化特色的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线路。

第十四条 市、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中华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阳炮龙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宾阳炮龙文化。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宣传宾阳炮龙文化。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统一的宾阳炮龙文化宣传标识,推动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宾阳炮龙文化活动时使用统一的宾阳炮龙文化宣传标识,提升宾阳炮龙文化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创作反映宾阳炮龙文化元素的诗歌、舞蹈、小说、影视作品、戏剧等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入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宾阳炮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奖励等措施,扶持具有宾阳炮龙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开发利用宾阳炮龙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创新、转化,应当尊重原有文化内涵,尊重民间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学校将宾阳炮龙文化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宾阳炮龙文化研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宾阳炮龙文化相关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邀请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授课传艺。

第十八条 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产品,遵守烟花爆竹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规定。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环保系数高、适合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制定烟花爆竹技术规范应当充分听取炮龙文化保护行业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村(居)民代表、烟花爆竹企业等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参与者的意见。鼓励、支持宾阳炮龙文化展示展演活动参与者采购、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市、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宾阳炮龙节活动服务保障机制。
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宾阳炮龙节活动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交通引导、通信通讯、应急救援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宾阳炮龙节期间,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综合采取配备大气污染防控设备等措施,减少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空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 宾阳炮龙节期间,宾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合理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时间,明确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并向社会公告。
宾阳炮龙节期间,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绘制炮龙活动示意图,标注炮龙活动路线,在显著位置设置交通指示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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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10-14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