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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实践活动。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相结合,把文明行为促进纳入法治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积极培育时代新风貌,教育引导公民践行文明新风,摒弃高价彩礼、厚葬薄养、人情攀比、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英雄模范、时代楷模、北疆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等各类先进典型的礼遇工作。

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周边、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等区域的管理,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城市管理、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中的各类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车辆(共享车辆)的规范管理。

第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文明旅游进行宣传与监督。

第十一条 网信、公安、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开展网络公益活动,大力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加强对各类网络媒体使用主体的管理,严格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积极发布和广泛宣传推广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优秀文化产品。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基础设施、弱电线缆、违法小广告的管理整治,建设文明社区。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
(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三)拥军优属,尊敬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
(四)尊崇英雄烈士,保护烈士陵园、烈士故居等烈士纪念设施,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五)关爱扶助残疾人;
(六)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
(七)爱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城市环境建设和交通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二)不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车行道时停留、嬉闹;
(三)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城市环境建设和交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餐饮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下列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一)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二)集中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三)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企业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四)其他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教师恪守师德,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有偿补课;
(三)学生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向校园渗透,防控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校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下列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公共设施出入口先出后进、先下后上,不拥挤;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六)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快递从业人员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免费提供饮用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解读,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赈灾、恤病、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动。
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为公益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或者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共同约谈该单位或者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妨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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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4-09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