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先整理材料,再由律师评估
律师接案入驻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律秤网公众号

查看法律指南、工具入口和案情整理服务。

律师登录
律秤网

律秤网

法律服务与案件评估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400-886-0612
首页找律师法律指南案例法规用工具关于我们
开始案情梳理律师接案入驻律师登录
关注公众号
律秤网公众号二维码
400-886-0612
开始案情梳理
律秤网

律秤网

围绕常见法律问题、工具测算和案件整理,帮助用户先把事实说清楚,再提交给律师进一步评估。

服务入口

  • 常见法律问题
  • 法律指南
  • 找律师
  • 案例法规
  • 法律工具

关于律秤网

  • 平台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400-886-0612
  • 服务时间:工作日 9:00-18:00
  • 提交案件

参考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国政府网

Copyright 2026 律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5156482号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2238号
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一九九二年,自治县划入松原市区内现仍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单位,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出让、转让、出租而获得的土地收益的收取,事业单位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土地收益的收取,要依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要缴纳出让金;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要缴纳收益金。
使用划拨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事业单位出租土地使用权,要按规定缴纳收益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出让金和收益金标准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自治县财政,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条 对不按期缴纳出让金或收益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

关于律秤网

律秤网®是一个 AI 法律服务平台,专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设计,帮助用户快速理解法律问题,并智能匹配合适的律师资源。平台运用 AI 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对用户需求进行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高效连接专业律师,为法律咨询提供可靠支持。平台重视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让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加放心。律秤网让法律服务变得更高效、更清晰、更安心,让用户遇到问题时不再迷茫,帮助用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可信赖、专业、便捷的法律支持。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6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