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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克拉玛依市城区蚊虫治理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园区、开发区的蚊虫预防控制和环境治理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蚊虫,是指双翅目蚊科中以雌蚊吸血、传播疾病为主要特征的昆虫,其生命周期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四个虫态。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蚊虫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蚊虫治理工作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应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有效控制蚊虫密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治理,消除蚊虫孳生地。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蚊虫治理工作,加强蚊虫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自觉防治意识,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蚊虫防治工作,并适时公布蚊虫防治分区、分类信息以及相关防治工作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蚊虫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做好其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区域和家庭院落,以及相关区域的蚊虫预防控制和环境治理工作,保持环境干净整洁,防止蚊虫孳生,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蚊虫危害发生。
建成区及其周边三公里范围内的积水坑、水塘、湿地、季节性人工水体的管理单位作为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清除淤泥和芦苇杂草、连通水系、填埋等方式,消除或者减少蚊虫孳生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居民小区垃圾清运、绿化修剪、积水清理,配合开展蚊虫治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蚊幼虫孳生地、户外人员密集场所,采取设置诱(灭)蚊灯、粘蚊纸,种植驱蚊植物等方式,实现物理防治蚊虫的效果。
蚊虫治理责任单位在湖泊、水塘等自然水体,以及公园广场中的季节性人工水体,可以依法采取投放蛙类、鱼苗、泥鳅、蜻蜓虫卵等生物手段,预防或者减少水体区域蚊幼孳生。
鼓励单位和家庭配置纱门纱窗、诱(灭)蚊灯等防蚊灭蚊设施,合理使用蚊香、蚊虫驱避剂,做好单位和个人防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蚊虫繁殖与孳生密度,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各类水体和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绿地,以及地下管井、污水沟渠等易孳生蚊虫的区域,实施分区、分类化学防治。
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化学防治时,应当按规定合理确定防治频次、方法和时间,科学、安全、依法规范用药;在居民小区开展防治时,应当提前通知并合理安排药物喷洒时段,减少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在公园广场、居民小区、道路两侧等公共绿地实施药物喷洒后,应当通知公共绿地管理者三日内不得进行绿化浇水,避免影响药物灭蚊效果。
专业服务机构对地下管井实施化学防治时,供热、给排水等单位应当配合。

第六条 蚊虫防治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控制蚊虫密度达到国家标准C级(外环境蚊虫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以上。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蚊虫孳生地治理纳入城市更新行动,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开展蚊虫密度监测和蚊虫种群抗药性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蚊虫防治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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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11-10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