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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东坡文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儋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资源是指本市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
(一)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
(二)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苏东坡传说(儋州)、东坡肉烹制技艺、东坡玉糁羹烹制技艺、东坡笠屐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东坡文化资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传承、利用工作,组织开展与其他东坡文化资源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城市管理、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东坡文化资源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七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级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保护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东坡文化资源,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并适时增补列入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第九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各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单位制定和实施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东坡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区域,按照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行分层次保护。
新增补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东坡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应当依法及时划定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不可移动的东坡文化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并保存完好。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建立健全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多元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从项目立项、产业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加大对东坡文化资源保护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开放条件的东坡文化遗址遗迹,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旅游文化、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合理利用东坡文化资源开展以弘扬东坡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打造东坡文化品牌,融合儋州调声等本土特色文化,鼓励开发、推广具有东坡文化主题的文旅融合产品及文创衍生品,支持东坡演艺产业专业化、规模化,推动形成一体化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集群,培育文旅融合创新发展新模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东坡文化数字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将东坡文化遗址遗迹、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等以数字化呈现,推动东坡文化数字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支持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工作。
东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相关资料、配合旅游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传承、传播义务。

第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坡文化教育,鼓励东坡文化进校园,组织开展东坡文化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旅游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东坡文化资源、文化产业、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损毁东坡文化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劝导和举报。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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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6-05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