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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详情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

行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依法审查代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合法、有效。

第三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5至9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任期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5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审查补选的本级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的本级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代表选举产生以后,县、乡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应当向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选举和补选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代表当选的情况。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符合下列规定,代表资格有效: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并按法定时限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并按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的;
(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按照选举办法的差额比例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对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或者进行预选,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的;
(四)是按法定差额数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的;
(五)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名至3名代表的规定,由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
(七)当选代表无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的;
(八)换届选举未选足的代表,是由选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符合本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
(九)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符合本条第
(一)、
(二)、
(三)、
(五)、
(六)、
(七)项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或者等额选举,获得法定当选票数的。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当选的代表资格无效。

第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资格有异议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当选代表是违法选举产生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对被调查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本届和当选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后,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并向本届或者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补选本届和当选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单,并向本届或者下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也可召集;主任委员因故出缺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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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5-05-28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