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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经济·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特色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粤菜师傅”工程,擦亮中山市“中国粤菜名城”招牌,培育中山特色菜品牌,传承弘扬中山特色菜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山特色菜的产业促进、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市场推广、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菜,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菜品、小吃,包括但不限于红烧石岐乳鸽、小榄炸鱼球、沙溪扣肉、三乡濑粉、中山荔枝柴烧鹅、中山金吒等:
(一)以中山特色食材为主要原材料的;
(二)采用中山技艺加工制作的,工艺流程相对完整;
(三)体现中山地域饮食文化或者历史渊源的;
(四)具有本地特色并经行业认定或者市民广泛认同的。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中山特色食材,是指在本市具有较大生产规模或者较高市场认可度,或者已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以及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石岐鸽、沙栏鸡、黄圃腊味、神湾菠萝、三角生鱼、中山脆肉鲩、中山麻鸭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和中山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广中山特色菜品牌,宣传中山特色菜文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布局,推动中山特色食材产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本市餐饮行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食材新鲜、环境卫生、流程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人才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推动中山特色菜行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中山特色菜产业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支持和指导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文化传承、创新发展以及交流推广等活动。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山特色菜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中山特色菜名录的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建立电子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视频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营养成分、文化特色以及制作技艺等内容。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推动中山特色菜标准化建设,并与粤菜标准体系相衔接。
鼓励和支持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以及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中山特色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条 中山特色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原材料种植养殖、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中山特色菜生产、销售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督中山特色菜食品安全;完善中山特色菜行业监管机制,推动对中山特色菜生产加工的互联网智慧监管。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保存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地方特色品种,发掘和鉴定与育性、品质、产量、抗性等优异性状相关的功能基因,提纯复壮一批地方特色品种。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山特色食材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中山特色食材质量安全。
中山特色食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中山特色食材的种植养殖。
中山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与保护中山特色食材,推动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升食材附加值。
鼓励有条件的中山特色食材生产企业在市外建立优质特色食材供应基地,增强特色食材供应能力。
支持中山特色食材生产企业与餐饮企业加强合作,发展生产加工、餐饮商超、连锁配送相互配套、相互支撑的产业模式,保障中山特色食材来源稳定、安全可靠。
鼓励和支持特色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运用和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升中山特色菜品牌知名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地理标志产品上市、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原产地、热门景点等重点区域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信誉和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相关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中山特色菜中小企业培育,重点培育一批中山特色菜加工、物流、营销、餐饮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培育中山特色菜出口企业,推动中山特色食材品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支持中山特色菜生产加工产业园和智慧央厨、冷链物流等园区建设。推动现代产业园建设,引导中山特色菜生产企业与设备研发企业、餐饮企业等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中集约发展,打造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运用激励政策,加大对中山特色菜产业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相关企业享受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或者创新基金,支持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粤菜师傅”人才培育体系,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粤菜师傅”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根据中山特色菜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烹饪工艺、餐饮服务管理等专业课程设置,增加中山特色菜文化、传统烹饪技法创新、特色食材鉴别等特色课程,依托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等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定向培养行业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对于技艺精湛、行业影响力较大且积极传承弘扬中山特色菜文化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支持其设立工作室,并提供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山特色菜行业的就业创业扶持,定期组织开展面向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学生以及餐饮业从业人员等群体的创业培训;开发就业岗位,发布相关职业供求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符合省、市规定的用人单位、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政策。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学生、餐饮业从业人员开办、参与经营以中山特色菜为主营的酒店、餐馆。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山特色菜餐饮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餐饮业态。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山特色菜餐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或者与网络服务平台深入合作,积极开发网上营销、在线订餐、电子支付、顾客点评等服务功能,实现餐饮服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中山特色菜品牌建设:
(一)支持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设立统一标识,统一中山特色菜对外宣传形象;
(二)鼓励中山特色菜餐饮企业规模化、集团化连锁经营,拓宽外地市场,提升市外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推动中山名宴、名菜、名点、名小吃、名店、名厨等评选活动;
(四)推进中山特色食材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增加绿色优质中山特色食材供应;
(五)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餐饮食品安全行动,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挖掘老字号文化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经营者申报国家或者地方老字号。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传承和创新传统技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特色菜餐饮企业参与组织大众化技能培训、烹饪技艺传承,开展中山特色菜文化研究,开发中山特色菜新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山特色菜传统制作技艺、民俗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山特色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工作,鼓励和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秉承传统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研究创新,增强项目的传承活力。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山特色菜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中山特色菜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中山特色菜生产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指导、技术咨询、法律咨询、信息情报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行业组织发挥本市“中国粤菜名城”品牌优势,定期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粤菜美食展会、文化论坛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院校、企业和个人等对中山特色菜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民间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记录、研究和出版,丰富和拓展中山特色菜文化内涵与外延。
市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推动中山特色菜制作技艺、品鉴及其优秀传统文化进入中小学劳动课程、乡土人文兴趣课程。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引导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宣传、交流、发展中山特色菜:
(一)举办或者参加美食博览会、美食节以及名师、名厨交流会等活动,促进饮食文化交流互鉴;
(二)举办或者参加技艺研讨、厨艺展示、技能竞赛、菜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中山特色菜文化宣传与交流;
(三)开发网络适销商品,拓宽电商渠道,设立中山特色菜线上销售专区,销售和推广中山特色菜品和食材;
(四)依托自媒体平台传播和网络直播流量优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推广中山特色菜;
(五)在景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展销厅和餐饮店,广泛宣传中山特色菜;
(六)其他宣传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特色食材、餐饮、文化和旅游资源,规划美食街区、美食主题公园等场所建设,完善周边配套基础设施。
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推动与中山特色菜相关的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旅游休闲、餐饮服务等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开发美食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发布中山美食地图。
鼓励和支持中山特色菜生产经营者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特色乡村风貌等本地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以中山特色菜为主题的餐厅、酒楼和农家乐,促进旅游和消费,带动本地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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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6-03-31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