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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是指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由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

第三条 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统筹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注重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系统集成,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深化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按照稳妥审慎、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要求,确定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及相应的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企业专属网页等途径推送通过承诺即入方式办理行业许可的线上链接和线下渠道。
市场主体选择承诺即入方式办理许可的,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办理,也可以线下办理。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进实现无接触服务、不见面办理。

第七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行业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以及相应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对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对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整合精简,编制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所需材料目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等。
告知承诺书的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在告知承诺书外另附许可审批条件。

第九条 市场主体按照承诺即入方式办理市场准营手续的,应当书面承诺其已经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等要求,并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全流程指导和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为市场主体理解和履行承诺内容提供专业化、智能化的导航指引和咨询服务。
浦东新区行业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行政许可部门编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对因承诺可以减省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可以在行政许可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签署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由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主体自行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市场主体及其主要投资人等信用信息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可以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的市场主体范围。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
浦东新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信息化保障,开发有关功能模块和数据接口,推动与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申办系统对接。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确保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全程线上办理。
浦东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平台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支持,加大赋权力度,加强对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浦东新区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的,适用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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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6-2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