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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

行政·法律·未知机构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高质量发展,完善校内外协同育人体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和保障等促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校外实践教育,是指学校根据培养目标,以提升道德素养、学习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为主要内容,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外通过参观体验、实践探究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实践育人作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对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辖区内校外实践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社区教育与校外实践教育相衔接,营造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的环境。

第五条 教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实践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和管理教育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和管理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和支持系统内单位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校外实践教育工作。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和其他省市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交流合作,推进资源开发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本市课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培养目标、发展特色和学生特点,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每学年校外实践教育的内容和安排,保障校外实践教育时间,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

第九条 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营地等,应当承担校外实践教育职责,发挥示范作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烈士纪念设施等,应当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为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市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拓展功能,开放或者建设其他可供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场馆、设施。
本条前三款所列场所、场馆、设施,统称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第十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特色,配合学校开发适合不同学段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优化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和服务,不得开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或者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活动。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满足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需求。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实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
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区教育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评估办法并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
市、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应当向社会公布,载明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放时间、可容纳人数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接,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提升校外实践教育质量。鼓励学校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发校外实践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管理,增强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纳入相关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学校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客观真实记录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建设智慧场馆,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数字化实践体验场景,推动数字化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校外实践教育效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等个人以及志愿服务组织,为校外实践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根据实际需要招募校外实践教育志愿者,为学生提供讲解、引导等服务。
教育部门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志愿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企业举办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教职工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校外实践教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晋升、学习培训、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等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提供校外实践教育专业化支撑。
鼓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相关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实行费用减免;国家和本市对费用减免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外实践教育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指导,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落实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宣传,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相关活动,鼓励全社会支持校外实践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在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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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24-08-2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