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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列表

法规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行政·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基础信息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2

创建时间:2026/5/16

更新时间:2026/5/16